黑龙江亚布力:重疾险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解约拒赔案——经调解获赔 8.5 万元
案例档案
| 项目 | 内容 |
|---|---|
| 险种 | 互联网重大疾病保险(单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10 万元,含特定重症关爱金) |
| 被保险人 | 李某某(化名) |
| 投保人 | 李某某之女(通过网络平台投保,化名) |
| 拒赔理由 | 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存在脑梗、冠心病、高血压等病史及住院记录、未如实告知为由,单方解除全部保单并拒付保险金 |
| 处理结果 | 经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支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85,000 元 |
| 裁判文书性质 | 民事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一、案情概况
李某某之女通过网络平台,为李某某投保了一份互联网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包含单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10 万元,保险期间内连续自动续保。
2025 年 12 月,李某某突发头痛、颈部疼痛伴恶心呕吐,前往哈尔滨某三甲医院急诊,确诊为大脑中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隙出血、前交通动脉瘤。2026 年 1 月,李某某在全麻下接受了大脑中动脉瘤夹闭术、前交通动脉瘤夹闭术及硬脑膜修补术(术中剪开脑硬膜)。
病情平稳后,李某某依约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度疾病保险金理赔。2026 年 3 月,保险公司出具《解约拒赔通知书》,拒绝赔付。
二、保险公司为什么拒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建立在一个”合同该不该有效”的理由上:
保险公司主张,投保前李某某已存在脑梗死、冠心病、心绞痛、高血压等病史,且在投保前两年内曾有住院记录;投保人(李某某之女)在投保时的健康告知环节,未如实告知上述情况。据此,保险公司认为构成了”未如实告知”,遂单方解除全部三份保险合同(首年投保及两次续保保单),并拒付保险金。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没有否认”这次手术属于重疾”本身,而是从”合同因未如实告知而应解除”入手,试图从根本上否定赔付义务。
三、本案争议焦点
双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三点:
- 续保环节的告知边界:案涉保险为自动续保,续保时保险公司是否重新进行了健康询问?保险公司能否以首次投保时的告知情况,作为解除续保合同的理由?
- 既往病史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主张的既往病史,与本次出险(颅内动脉瘤破裂、实施开颅夹闭手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本次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重大影响?
- 解除权的事实依据:保险公司能否举证证明,所谓的既往病史足以导致其拒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其单方解除全部合同,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案件处理(调解口径)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结案。
需要说明:调解书确认的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法院不对案件实体争议作出认定。这一点与一审判决不同——判决会写明”法院认为”,调解书只确认”双方自愿协商一致”。
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为:保险公司于约定期限前向李某某支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85,000 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李某某负担。
五、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向李某某支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85,000 元。本案以调解方式了结。
六、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到什么
这个案子把”未如实告知”拒赔里最常见的几个争点,都摊开了:
-
自动续保时的告知义务有别于首次投保。 续保环节保险人是否已重新询问,直接影响其能否以”未如实告知”解除续保合同。投保人留存每一年的投保流程记录、健康告知页面,往往就是关键。
-
“未告知”与”出险”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通常需要证明未告知的内容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关,且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既往病史和本次发病是否直接相关,需要结合病历资料具体判断。
-
“解约”和”拒赔”是两个动作。 《解约拒赔通知书》同时做了两件事:解除合同、拒绝赔付。二者法律性质不同,解除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需要单独审视。
-
调解也是一条有效的维权路径。 并非所有案件都要走到判决。在事实与法律框架清晰的前提下,调解可以在相对短的周期内实现理赔回款,对投保人而言同样是实质性的结果。
对投保人来说,收到以”未如实告知”为由的解约拒赔通知,不必立即接受——投保流程记录、健康告知内容、病历与出险之间的关联,都是可以逐层核对的材料。
关于本案的代理
本案由彭星星律师(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代理,代理立场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
我们团队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不代理保险公司。
全风险代理:拿到保险金再收费,拿不到保险金不收费,前期零费用;全国办案,差旅费用自费,跨地域维权能力。
团队承办过黑龙江地区保险拒赔案件,跨地域办案、同一律师全程负责。如需就类似拒赔情形了解维权路径,可带着保单、理赔通知与病历资料来咨询。
本案例为个案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结果,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案件信息已作脱敏处理,未引用裁判文书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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