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重疾险拒赔 | I型糖尿病被指"未达条款给付条件",李晓伟律师团队助力,成功获赔4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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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伟律师团队

「胜诉案例」

01 案情简介

2019 年,长春的 某位 小朋友由其母亲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此后逐年续保,案涉保单为重疾基本保额 50 万元的一年期合同。2025 年 10 月,该小朋友因”多饮、多尿伴体重减轻”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 I 型糖尿病,出院后遵医嘱持续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治疗。

家属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所患疾病未达条款约定给付条件”为由拒赔。家属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案件经法院调解,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479,000 元,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02 保险公司观点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主要有三点:

  • 所患疾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给付条件,本次理赔申请不予赔付;
  • 按条款约定,I 型糖尿病须持续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并发心脏病变且须植入心脏起搏器、至少一个脚趾发生坏疽并已手术切除;
  • 被保险人尚未出现上述并发症,不属于重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范围。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认为”确诊 I 型糖尿病还不够,必须再出现严重并发症”才赔。

03 律师观点

本案例由李晓伟律师团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法律服务团队)代理经办。团队认为,保险公司以”未达条款约定给付条件”为由拒赔缺乏依据——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为 I 型糖尿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04 法院认为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于约定日期前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479,000 元;案涉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至此,这起因 I 型糖尿病是否达到重度疾病给付条件引发的争议,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方式了结。

05 律师提醒

“确诊了 I 型糖尿病,却要先出现视网膜病变、脚趾坏疽才赔”——这类附加条件,未必当然有效。收到”未达条款约定给付条件”的拒赔通知,先不要轻易放弃——保留好住院病历与出院小结、血糖与胰岛素/C 肽等检验报告、长期胰岛素治疗与复诊记录、保单与续保凭证、拒赔通知书等全部材料,及时咨询专业保险律师,很多拒赔决定通过法律途径都有争取的空间。

本案由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

关于李晓伟律师团队:

12年专注保险理赔争议解决

只代理投保人案件,不接保险公司案子

全风险代理:拿到保险金再收费,拿不到不收费,前期零费用

全国办案,差旅费用律师自费,累计为客户获赔超6000万元

免费咨询:遇到保险拒赔问题,可咨询李晓伟律师团队,获取免费案件评估。

李晓伟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5584364767(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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