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汪清驾乘意外险拒赔 | 乘车人颠簸致腰椎骨折十级伤残被拒赔,李晓伟律师团队助力,成功获赔6.4万元

保险理赔 | 理赔实务

李晓伟律师团队

「胜诉案例」

01 案情简介

2025 年,吉林汪清的 X 先生(化名)为自有车辆投保了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一年。同年 5 月,车辆行驶途中因颠簸,导致乘车人腰椎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报案索赔,保险公司予以拒赔。X 先生作为车主先行向乘车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并依法受让了本次事故的保险金请求权,随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64,000 元。

02 保险公司观点

保险公司的拒赔与抗辩理由主要有三点:

  • 事故事实应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本案缺少相应认定;
  • 乘车人主张十级伤残应有充分证据,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不予认可;
  • 即便需要赔付,也应按照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折算后给付,而不是按保险金额上限全额给付。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既对事故和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又主张即便赔也只能按伤残比例”打折”赔付。

03 律师观点

本案例由李晓伟律师团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法律服务团队)代理经办。团队认为,保险公司对事故与伤残提出异议、并主张按伤残比例折算赔付缺乏依据——乘车人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车辆颠簸受伤并构成伤残,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04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乘车人属于保单约定的被保险人范围,因被保险车辆造成人身损害,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险金请求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转让行为有效——车主已实际向乘车人承担赔偿责任,其受让保险金请求权合法有效。

关于赔付标准,法院指出:投保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成立并有效,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保险公司亦未就伤残等级认定标准、残疾赔偿金与意外伤害医疗费的计算方式等事项进行告知;上述事项明显减轻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应按保险金限额进行赔偿。

同时,车主实际向乘车人赔偿的金额为 64,000 元(含医疗费用),各单项均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故对该部分予以支持;超出实际赔偿部分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理赔款 64,000 元。

05 律师提醒

驾乘险里”按伤残等级打折赔付”这类条款,并不是保险公司说了就算。收到拒赔通知或”只能按 XX 比例赔”的说法,先不要轻易接受——保留好事故与就诊记录、影像学报告与出院小结、伤残鉴定意见、保单与投保凭证、已实际赔偿的凭证、拒赔通知书等全部材料,及时咨询专业保险律师,很多拒赔决定通过法律途径都有争取的空间。

本案由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

关于李晓伟律师团队:

12年专注保险理赔争议解决

只代理投保人案件,不接保险公司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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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伟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5584364767(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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