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少儿重疾险以"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免责拒赔案——二审维持原判,终审获赔 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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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档案

项目内容
险种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 30 万元)
被保险人孙某某(婴幼儿,化名)
投保人孙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化名)
拒赔理由保险公司以”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责任免除条款,拒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支持给付 30 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获赔 30 万元)
裁判文书性质二审民事判决书(终审)

一、案情概况

孙某某之父在孙某某婴幼儿期,为其投保了一份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 30 万元。

孙某某于婴幼儿期确诊左臀部、骶尾部生殖细胞瘤(卵黄囊瘤),经病理诊断明确,疾病性质属于恶性肿瘤范畴。家长依约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

保险公司出具拒赔决定,以”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责任免除为由,拒绝赔付。

二、保险公司为什么拒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落在一个”病该不该赔”的理由上:

保险公司援引保险条款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责任免除约定(免责条款项),主张卵黄囊瘤(生殖细胞瘤)属于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因此落入免责范围,不予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换句话说,保险公司没有否认”卵黄囊瘤是恶性肿瘤、属于重疾”,而是主张它同时落在了”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的免责圈里,所以不赔。

三、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集中在三点:

  1. 卵黄囊瘤是否当然属于免责条款所称的”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疾病”?
  2. 该免责条款本身是否产生效力——保险人是否就”遗传性疾病”的概念、范围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
  3. 保险人能否举证证明卵黄囊瘤”必然”属于遗传性疾病?

四、法院如何认定

法院对以上争议作了如下认定:

其一,免责条款中”遗传性疾病”未约定明确医学标准,且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不产生效力。 该免责条款中的”遗传性疾病”一词,并未约定明确的医学判断标准;保险人未能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何为”遗传性疾病”,投保人作为非专业人士,无法知晓卵黄囊瘤是否落入这一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二,保险人未能证明卵黄囊瘤”必然”属于遗传性疾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保险人提交的医学文献,不足以证明卵黄囊瘤必然属于遗传性疾病,相关推定不具有唯一性。

其三,仅有加粗提示不等于完成了说明义务。 保险人虽对免责条款作了加粗提示并单独列明,但未就”遗传性疾病”的概念、范围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其免责抗辩不成立。

五、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0 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为终审判决,孙某某一方终审获赔 30 万元。

六、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到什么

这个案子把”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免责”这类拒赔的常见陷阱,讲得很典型:

  • “先天/遗传”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 免责条款里出现”遗传性疾病”这类概念,不等于所有听起来”与生俱来”的病都能被拒赔。关键在于:条款有没有约定明确的医学标准,以及保险人有没有向投保人说清楚”什么算遗传性疾病”。

  • 加粗、单列不等于万事大吉。 很多投保人以为”条款里黑体字写了就认了”,但法律要求的是”明确说明”,不只是”提示”。概念、范围的解释义务没尽到,免责依然可能不生效。

  • 举证责任在保险人一侧。 主张某种病属于免责范围,保险人需要拿出足够证据;文献不足、推定不唯一,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二审维持原判,说明一审认定扎实。 对投保人来说,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并不罕见,终审维持才是最终落定的结果。

对投保人来说,孩子被保险以”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拒赔时,可以留存好病理报告、诊断证明、保险条款全文与投保流程记录,重点核对免责条款的医学定义与说明情况。

关于本案的代理

本案由李晓伟律师团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法律服务团队)代理,代理立场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

我们团队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不代理保险公司。

全风险代理:拿到保险金再收费,拿不到保险金不收费,前期零费用;全国办案,差旅费用自费,跨地域维权能力。

如需就类似拒赔情形了解维权路径,可带着保单、理赔通知与病历资料来咨询。

本案例为个案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结果,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案件信息已作脱敏处理,未引用裁判文书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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