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重疾险「未达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拒赔——经一审、二审,法院主持调解获赔 30 万元
结论先说: 沈阳一位投保人投保重疾险后出险,保险公司以「病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拒赔。这个案子由李晓伟律师团队承办,经一审、二审,案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投保人获赔 30 万元。需要说清的是:这是调解结案,不是判下来的结果;调解书通常不载明谁是谁非,也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的承诺。
案件速览
- 承办:李晓伟律师团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 地域:辽宁沈阳
- 险种:重大疾病保险
- 拒赔理由:病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
- 争议焦点: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该如何理解和适用
- 结果:经一审、二审,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获赔 30 万元
一、案情概况
邱某某(化名)是沈阳的一位投保人,多年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此后按期缴费。
后来出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收到的却是拒赔通知,理由是病情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邱某某没有接受这个结论,委托李晓伟律师团队介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二、保险公司为什么拒赔
重疾险的「确诊即赔」是个流传很广的说法,但多数条款并不是这么写的。合同通常会同时约定疾病定义、严重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所以「确诊了却被拒赔」,在重疾险里并不罕见。
本案中,双方对「出险并确诊」这一事实没有争议,分歧只在一个地方:病历反映的情况,够不够得上条款写的那个标准。
三、争议焦点
争议只有一个:这份合同里约定的赔付标准,该怎么理解和适用。
保险公司按自己对条款的理解,认为不达标;投保人一方认为,这样的理解与病历反映的实际情况不符。
这类争议的特点在于:双方拿的是同一个条款、同一份病历,结论却完全不同。它不是一个「事实说不清」的问题,而是一个「句子怎么读」的问题。
四、案件怎么走到调解
这类分歧,靠打电话、靠投诉,很难解决——因为分歧落在条款怎么解释上,理赔岗和投诉渠道都没有权限给出一个有约束力的答案。所以案件进入了诉讼。
案件由团队承办,走过一审、二审。随着程序推进,双方对各自的风险都重新做了评估:对投保人来说,继续打下去,结果仍不确定,时间还要继续投入;对保险公司来说,一份可能被写进裁判文书的结论,也未必是它想要的。案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投保人获赔 30 万元。
这里必须说清楚一件事:调解结案,不等于保险公司认错,也不等于谁对谁错有了定论。调解书通常不载明谁是谁非,只记录双方达成的方案。所以这个案子拿到 30 万,能说明「这个案子有空间」,不能说明「所有类似案子都能这样」。
五、案件结果
投保人获赔 30 万元,以调解方式结案。
相比把程序走完、等一个审理结果,调解的好处是结果确定、可以执行,不用再等、也不用担心执行;代价是双方都要让一步。这是个案的选择,不是所有案子都该这么走。争议金额不大、双方对结果都没十足把握、当事人希望尽快拿到钱的,调解往往更现实;条款明显偏向一方、证据非常扎实的,把程序走完可能更有利。
六、这类拒赔,你可以怎么判断与核对
第一,先看条款对疾病定义的完整表述,而不只看病名。拒赔往往不是「是不是这个病」,而是「够不够条款另加的条件」。
第二,看这些附加条件在投保时有没有被明确提示、清楚说明。以附加条件限缩赔付范围的,属于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须尽提示说明义务。
第三,保留好确诊记录、住院记录、检查报告等材料,它们是判断是否满足条件、以及条款本身是否合理的直接依据。
如果手上已经有一份拒赔通知,又拿不准该不该争,比较省事的一步是先把材料凑齐,做一次案评:拒赔理由写的是什么、对应条款哪一条、手里的病历能不能对上。把这三样摆在一起看,多半就能看出这件事是「能谈」还是「要打」。
关于本案的承办
本案由李晓伟律师团队承办。团队专注保险理赔争议 12 年,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不代理保险公司;只做人身险(重疾、医疗、意外、寿险、团体意外险);采用全风险代理,拿到保险金再收费,拿不到不收费;全国办案,差旅费用自费。
沈阳及辽宁省内其他城市的当事人,拿不准的可以先来咨询。能争的我们说能争,争不了的也会直说。
免责声明: 本文案例为个案结果,当事人已化名,以调解方式结案,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的承诺,也不代表保险公司认可责任。能否赔付、赔付多少,须结合保单条款、健康告知记录与病历资料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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