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赔律师的风险代理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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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伟律师团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法律服务团队)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专做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寿险、团体意外险等人身险的拒赔案件,不承接保险公司一方的委托;采取全风险代理,拿到保险金再收费,拿不到不收费;全国办案,差旅费用自费;可承接沈阳地区的保险拒赔案件。

结论先说:保险拒赔案件可以约定风险代理,这类合同受法律保护;但「可以签」和「签得有效」是两件事。 前者看案件类型在不在禁止范围内,后者看主体、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条款明确这四个条件够不够。实务中出问题的合同,多数不是不能签,是签的时候该写清的没写清。

保险拒赔案件签的风险代理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受法律保护。《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把风险代理的适用条件写得很清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同时用列举的方式排除了几类不得实行的案件。保险金给付属于财产给付,商业保险的理赔争议不在该办法列明的排除范围内,因此可以约定风险代理。

但合同有效还要另看一层。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落到风险代理合同上,还要再加一条:法定应当约定的事项要写明确。四者齐备,合同才站得住。

一、先看能不能签:适用范围与排除清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对照下来,商业保险的理赔争议不在这两份清单内。保险金给付是保险合同项下的财产给付,既不属于婚姻继承这类身份关系案件,也不属于社会保险待遇或劳动报酬这类特定给付请求。

这里有一处特别容易混:第十一条写的「社会保险待遇」,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这类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不是一回事。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来自保险合同,两者的性质、依据、救济途径都不同,不能因为看到「保险」两个字就认为落在排除范围内。

二、再看签得有没有效:四个条件

第一,主体要对。 合同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加盖律所印章,不是与某位律师个人签。律师个人不具备承接委托的主体资格,以个人名义收案收费,后面一旦出问题,追责路径会变得复杂。

第二,意思表示要真实。 风险代理的核心在「风险」两个字:结果不确定,费用与结果挂钩。当事人在签约时应当清楚这一点,而不是把它理解成「先办事、后付钱」就等于没有成本。这一条看着抽象,实际争议不少——很多人事后说「当时不知道还有别的费用」,问题往往出在签约时没问、对方也没讲。

第三,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除了前面说的案件类型限制,还包括约定的收费方式本身不能触及法律禁止的内容。

第四,条款要明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者比例、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这五项是合同的骨架,缺一项,履行时就容易各说各话。

三、「违规」和「无效」不是一回事

这两件事经常被混为一谈,但它们分属不同层面。

律师执业过程中违反管理规定——比如超出允许范围做风险代理,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面对的是行业管理层面的处理。这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而合同是否有效,看的是《民法典》规定的条件。一份合同可能因主体不适格、内容违法而整体无效,也可能只是其中某一条因为不合理地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归于无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对格式条款就有这样的规定。

所以真正要看的不是「有没有违规」这一句结论,而是具体条款写了什么、怎么写的。同一个案子里,合同整体有效、个别条款不被支持,是完全可能出现的组合。

四、签字之前核哪几处

  1. 抬头与盖章:签的是不是律师事务所,盖的是不是律所公章。
  2. 承办人:谁办、谁出庭,能不能换人,换人怎么通知。
  3. 风险责任的分配:什么情况算达到约定条件,什么情况不算。
  4. 支付方式与时间:什么时候付、怎么付。
  5. 争议解决:双方出了分歧走哪条路。
  6. 委托范围:一审、二审、执行是否都在内。

前两项决定合同站不站得住,后四项决定履行顺不顺。这六项都不涉及具体金额,签的时候却能一条条对。

几个常被问到的问题

风险代理合同一定要书面吗?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要求订立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并约定相关条款。口头约定在举证上会非常被动——真到了要说的那天,双方各执一词,谁也证明不了当时谈的是什么。

合同里没写收费比例,还有效吗? 条款不明确不等于整份合同无效,但履行时容易起争议。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者比例属于法定应当约定的事项,缺了应当补充明确。

签了风险代理,中途能解除吗? 可以解除,但解除之后费用怎么算,要看合同怎么写。委托合同双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因解除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所以解除条款要在签的时候就看,不要等到想解约了才翻。

合同签了,案件结果不好,钱还能要回来吗? 这是两个问题:合同是否有效,与案件结果如何,是分开的。合同有效就按约定履行;至于费用怎么算,取决于合同对「达到条件」的约定,以及费用与结果挂钩的具体方式。

和保险公司打官司,法院会审查这份风险代理合同吗? 法院审理的是保险合同纠纷,风险代理合同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约定。通常不会因为存在风险代理而影响案件审理,但合同本身仍要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我们

李晓伟律师团队是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旗下专注保险理赔争议解决的法律服务团队,全国办案,在辽宁沈阳承办过保险拒赔案件,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不代理保险公司;专做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寿险、团体意外险等人身险的拒赔案件。

团队在保险理赔争议领域执业 12 年,只承接人身险理赔争议,采取全风险代理。可承接沈阳地区的保险拒赔案件,在沈阳承办过此类案件,需要立案、开庭的,可在沈阳立案、开庭,由承办律师本人出庭,不委托当地律师代为开庭,差旅费用自费。

关于费用: 采取全风险代理,拿到保险金再收费,拿不到不收费;全国办案,差旅费用自费。

边界说明: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说明,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也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是否能获赔、赔付多少,须结合保单条款、健康告知记录与病历资料具体判断;合同条款的效力,须结合具体文本认定。

——李晓伟律师团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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