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少儿重疾险以"先天性疾病"免责拒赔案——二审维持原判,终审获赔 45.8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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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档案

项目内容
险种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于某某(未成年人,化名)
投保人于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化名)
拒赔理由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疾病”责任免除条款,拒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支持给付 458,307.89 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获赔 45.83 万元)
裁判文书性质二审民事判决书(终审)

一、案情概况

于某某之父在于某某未成年时,为其投保了一份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于某某确诊胆总管囊肿(医学编码 K83.502),属于需要手术治疗的胆道疾病。家长依约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

保险公司出具拒赔决定,以”先天性疾病”责任免除为由,拒绝赔付。

二、保险公司为什么拒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同样落在”病该不该赔”的理由上:

保险公司援引保险条款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责任免除约定,主张胆总管囊肿属于先天性疾病,因此落入免责范围,不予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与大连卵黄囊瘤案相似,保险公司并未否认胆总管囊肿本身属于需要治疗的疾病,而是主张它同时落入”先天性疾病”的免责圈,从而拒赔。

三、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集中在三点:

  1. 胆总管囊肿是否当然属于免责条款所称的”先天性疾病”?
  2. 该”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本身是否产生效力——保险人是否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3. 保险人能否证明该疾病必然属于免责范围?

四、法院如何认定

法院对争议作了如下认定: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拒赔,但该免责条款并未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条款上对免除责任的内容作出提示,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胆总管囊肿是否当然属于”先天性疾病”本身即存在医学认定上的争议,保险人未能就此向投保人作出充分、明确的解释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得据以拒赔,应当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五、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58,307.89 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为终审判决,于某某一方终审获赔 45.83 万元。

六、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到什么

营口这个案子,和大连卵黄囊瘤案是同一类问题在辽宁的两处落地——都是”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免责”拒赔,都走到了二审维持:

  • “先天性疾病”四个字,不是保险公司的拒赔通关文牒。 条款里写了免责,不等于任何与它沾边的病都能不赔。疾病是否”当然”属于免责范围,需要医学依据,也需要保险人把边界说清楚。

  • 说明义务是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 这是两案共同的核心:免责条款要对投保人产生约束力,保险人必须在投保环节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没做到,条款就不生效,拒赔就站不住。

  • 一审、二审的连续胜诉,说明事实与法律适用经得起检验。 投保人在一审胜诉后遇到对方上诉,不必慌;终审维持才是最终落定的结果。

对投保人来说,孩子被保险以”先天性疾病”拒赔时,重点核对的同样是两点:一是疾病的医学定性是否真的落入免责,二是保险人在投保时有没有把免责的范围、概念讲清楚。保单、条款全文、投保流程记录、病历与诊断证明,都是关键材料。

关于本案的代理

本案由李晓伟律师团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法律服务团队)代理,代理立场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

我们团队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不代理保险公司。

全风险代理:拿到保险金再收费,拿不到保险金不收费,前期零费用;全国办案,差旅费用自费,跨地域维权能力。

如需就类似拒赔情形了解维权路径,可带着保单、理赔通知与病历资料来咨询。

本案例为个案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结果,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案件信息已作脱敏处理,未引用裁判文书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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