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少儿重疾险 1 型糖尿病遭拒赔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75 万元
案例档案
| 项目 | 内容 |
|---|---|
| 险种 | 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 50 万元,含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 |
| 被保险人 | 周某某(未成年人,化名) |
| 投保人 | 周某某之母(化名) |
| 拒赔理由 | 确诊 1 型糖尿病,但未满足条款附加条件”植入心脏起搏器”或”因坏疽切除脚趾”之一,保险公司主张不构成保险事故;额外保障保险金亦因条款理解争议被拒 |
| 处理结果 |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计 75 万元(基础保障 50 万元+额外保障 25 万元) |
| 裁判文书性质 | 一审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于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
一、案情概况
周某某之母在周某某尚不满周岁时,为其投保了一份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50 万元。
2022 年 9 月,周某某因多尿、精神差、嗜睡等原因就诊,被确诊为 1 型糖尿病,并出现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严重并发症,出院后长期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治疗。家长依约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理赔。
2022 年 11 月,保险公司出具《理赔结果通知书》,以周某某”不符合条款中重大疾病 1 型糖尿病的认定条件”为由,不予赔付。
二、保险公司为什么拒赔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保险条款对”1 型糖尿病”的定义上。
条款在”第二类重大疾病”列表中约定,1 型糖尿病须满足:持续性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一百八十天以上,且经相关测定结果异常;并须满足附加条件之一:①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②因坏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
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周某某虽经医院确诊为 1 型糖尿病,但并未满足上述任一附加条件,因此”尚未达到重症疾病状态”,不构成保险事故,不同意赔付基础保障保险金。
对于额外保障保险金(基本保额的 50%,即 25 万元),保险公司还就条款中”被保险人于年满三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的理解提出异议,主张不应给付。
三、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集中在两点:
- 被保险人已确诊 1 型糖尿病,但未满足条款所列附加条件,保险人能否据此拒赔基础保障保险金?
- 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应如何解释?
四、法院如何认定
法院对两争议点逐一作了认定:
其一,关于基础保障保险金。 法院认为,1 型糖尿病本身即位列案涉保险条款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范围之内,且具有相当严重性——发生于幼儿时期,曾导致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并下病重通知,确诊后需终身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还可能影响整体寿命。保险条款在”确诊”之外,另行要求必须满足”植入心脏起搏器”或”切除脚趾”之一,属于对赔付条件的二次限定,符合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特征。
该条款本身未以加粗、加黑等方式进行突出显示,且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在投保时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得据以拒绝赔付。
其二,关于额外保障保险金。 法院结合汉语基本语法规则、条款括号内补充说明,以及保险公司客服人员自身对该条款的解释,认定该项约定的实质,是限制被保险人的出险年龄——即在 30 周岁以前首次确诊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即可在基础保障之外获赔额外保障。周某某尚未年满 6 周岁,显然符合给付条件,应予支持。
五、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 50 万元、第二类重大疾病额外保障保险金 25 万元,合计 75 万元。
本案为一审判决结果。
六、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到什么
这个案子把”条款定义里的附加条件到底管不管用”这个问题,讲得很清楚:
-
重疾定义里嵌套的附加条件,未必当然有效。 尤其是明显限缩保障范围、与通行医学诊断标准不符的限定,存在被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风险。这类条款要生效,前提是保险人在投保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条款未作突出显示、保险人又无法证明已作说明,附加条件最终被认定为不生效。
-
留存条款全文与投保流程记录很关键。 条款中免责、限定部分的字体、是否加粗,常常就是争议焦点。投保人应当保管好保险条款全文、投保单及健康告知页面、拒赔通知书、病历资料。
-
专业术语存在两种解释时,法院可能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额外保障保险金条款中”年满三十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以前”这一表述,正是通过体系解释与文义解释,得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结论。
对投保人来说,收到以”未达条款约定标准”为由的拒赔通知,不必立即放弃——条款的具体约定、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医学诊断与条款定义的对应关系,都需要结合材料具体判断。
关于本案的代理
本案由李晓伟律师(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代理,代理立场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
我们团队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不代理保险公司。
全风险代理:拿到保险金再收费,拿不到保险金不收费,前期零费用;全国办案,差旅费用自费,跨地域维权能力。
如需就类似拒赔情形了解维权路径,可带着保单、理赔通知与病历资料来咨询。
本案例为个案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结果,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案件信息已作脱敏处理,未引用裁判文书案号。
- 1型糖尿病重疾险拒赔
- 少儿重疾险
- 未达条款标准
- 免责条款明确说明
- 北京保险拒赔
- 保险理赔律师
-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