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律师能风险代理吗?人身险拒赔案件的收费规则

保险理赔 | 理赔实务

文|李晓伟律师团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法律服务团队)

商业人身保险的拒赔案件,可以做风险代理。这是现行规定下的明确结论,不是行业惯例,也不是个别律所的做法。

很多当事人拿着保险合同来问的第一句话不是「能不能赢」,而是「先打官司后收费行不行」。网上流传的说法却常常相反——有人说保险案件属于「请求给付赔偿金的案件」,被禁止风险代理;也有人说律师收费不得超过标的额 30%。这两种说法都能在文章里查到,但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里都找不到出处。

这篇文章把规则原文摊开讲清楚:哪些案件确实禁止风险代理,商业保险为什么不在其中,30% 这个数字为什么不能再用,以及签合同时该核对哪几处。

保险拒赔案件可以风险代理吗

可以。商业人身保险的理赔纠纷属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不在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内。

判断依据是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 年 12 月 28 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 号)。该文件第(四)项用列举方式规定了禁止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类型,共 12 类: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

这份清单里没有「保险合同纠纷」,也没有「请求给付赔偿金」这一项。商业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基于保险合同的债权,既不是社会保险待遇,也不是工伤赔偿,更不是劳动报酬。

需要区分的是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这类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争议,落在「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里,属于禁止范围。也就是说,商业保险可以,社会保险不行——分界线在保险的性质,不在「保险」这两个字。

为什么很多人以为保险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这个误解有三个来源,每一个都能对上具体的一句话。

第一个来源是把「社会保险待遇」读成了「所有保险」。 禁止清单里写的是「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限定词是「社会」。有人引用时把「社会」两个字省掉了,结论就从「社保不能」变成了「保险不能」。

第二个来源是把工伤赔偿和意外险赔付混为一谈。 清单里确实写了「工伤赔偿」,但工伤保险赔付与商业意外险赔付是两套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由《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后者由保险合同调整。用工伤赔偿的禁止规定去套商业意外险,属于张冠李戴。

第三个来源是旧文件与地方规定被当成现行规定。 2006 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风险代理最高不得超过标的额的 30%,这个数字流传极广。但 2021 年的新意见第(六)项已经改为按标的额分段累计计算,并在第(十六)项明确:本意见印发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研究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30% 这个数字,现在只能当历史看。

至于「请求给付赔偿金的案件禁止风险代理」这句话,在 2006 年办法和 2021 年意见里都检索不到。它更像是从「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这一串里被概括出来的,概括时把具体的项目换成了笼统的「赔偿金」。

规则层面上,到这里就清楚了。落到实际操作,风险代理既然允许,那么签合同时有几处可以直接在纸面上核对。

签风险代理合同要核对哪几处

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四处要求,都能在合同文本上直接核对。第(六)项讲的是收费上限,属于数额问题,不是合同条款问题,本节不展开。

第一,必须是专门的风险代理合同,并且醒目告知四件事。 第(七)项要求律所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在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的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以及委托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其中「最高收费金额限制」是按标的额分段累计计算的,具体比例规定在该文件第(六)项,律所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如果拿到的合同里这几项一个字都没有,形式上就不完备。

第二,不能限制你的诉讼权利。 第(五)项禁止律所滥用专业优势地位作出明显不合理的风险约定,禁止在合同中排除或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的权利,也禁止对行使这些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有的合同写「当事人自行和解则视为全额胜诉、按满额付费」,这类条款正撞在这一项上。

第三,收费项目只能是三类。 第(八)项规定,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之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代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属于代付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且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第四,钱不能交给律师个人。 第(九)项要求律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律师服务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收款账户是律所对公账户还是个人账户,是最容易核对的一项。

常见问题

保险公司拒赔了,找律师做风险代理,前期还要交钱吗

风险代理的通常做法是前期不收取律师服务费,待实际拿到保险金后按约定比例或金额收费,没拿到则不收。但诉讼费、鉴定费等代付费用属于另付项目,与律师服务费不是一回事,这部分通常仍需当事人承担或垫付,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为什么有的律师说保险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多数是把「社会保险待遇」误读成了「所有保险」,或者沿用了已失效的旧规定。商业人身保险的理赔纠纷不在禁止清单内,可以做风险代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这类社会保险待遇的争议才在禁止之列。

案子调解结案了,律师费按哪个金额算

按实际实现的金额算。规定中的「标的额」指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不是起诉时请求的数额。调解拿到的钱少于诉请的,标的额按实到金额确定。

异地办案的差旅费谁出

异地办案差旅费属于可以另行收取的项目,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并按照第(八)项的要求提供有效凭证。这一项与律师服务费分开计算,不受风险代理收费上限的约束,但必须据实、有凭证。

关于我们的代理立场与办案范围

李晓伟律师团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不承接保险公司的委托与应诉,业务范围限于人身险——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寿险与团体意外险。

团队在长春,在吉林、辽宁、黑龙江及国内其他省份承办过人身保险拒赔案件,部分案件的公开裁判文书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关于费用: 采取全风险代理,拿到保险金再收费,拿不到不收费;全国办案,差旅费用自费。诉讼费、鉴定费等代付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计。风险代理约定的是付款方式与付款条件,与案件结果的判断无关,也不构成对结果的承诺。

边界说明: 本文所述为现行律师服务收费规定的规则解读,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结果的判断,也不构成收费承诺;个案能否获赔,须结合保险合同条款、病历资料与拒赔理由具体分析。具体收费标准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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